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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避風港規(guī)則在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移植

3D打印產業(yè)政策
2017
05/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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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軟熊 于 2017-5-30 10:15 編輯

3D打印技術預示著“工業(yè)4.0時代”的到來。如今,這項技術已在諸多領域得到初步應用并且成效顯著;然而,該技術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挑戰(zhàn)著現有專利制度。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與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在適用目的、適用模式和法律依據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避風港規(guī)則的移植是可行的。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實現免責的理論前提是3D數字模型屬于作品,并且其著作權應當屬于專利權人;其適用條件包括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已經發(fā)出了合格的通知,并且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隨著該技術的不斷革新和打印成本的逐步降低,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將有機會接觸并利用3D打印技術,人類社會將會進入“個性化定制”的新時代。然而,3D打印技術就像一柄“雙刃劍”,其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發(fā)展機遇的同時,也挑戰(zhàn)著現行法律制度,尤其是以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了應對3D打印技術給專利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必須遵循“利益平衡原則”,在保持專利制度穩(wěn)定性和促進技術發(fā)展之間尋求平衡。 誕生于版權法領域的避風港規(guī)則是實現各方利益平衡之匙,如果能夠將其移植到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當中,將有助于實現促進3D打印產業(yè)發(fā)展和保障專利權人利益的雙贏。

一、3D打印技術的發(fā)展及對現有專利制度的沖擊
3D打印技術是一項新型制造技術;近年來,隨著該技術核心專利的到期,3D打印產業(yè)在全球范圍內迅速崛起并對現有專利制度形成了巨大沖擊。

(一)3D打印技術的發(fā)展概況3D打印技術可以溯源到一百多年前的地貌成形和照相雕塑技術。 該技術學名為“增材制造技術”,是指應用與普通打印機基本類似的工作原理,將墨粉、紙張等傳統打印耗材替換成樹脂、塑料、金屬等可粘合材料,通過計算機的控制將實物逐層打印、疊加并粘合,最終將計算機中的設計藍圖打印成三維實物的新型制造技術。

這項技術的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分成三步:
(1)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軟件或使用3D掃描儀創(chuàng)建3D數字模型;
(2)利用計算機對3D數字模型進行“切片”,將其分割成可供3D打印機識別的若干薄層;
(3)利用3D打印機將薄層逐層打印出來,并對其進行疊加并粘合,最終打印出一個三維實物。


3D打印技術突破了傳統的制造思維,相比于普通的“減材制造技術”,這一技術不僅可以提高生產效率,而且能夠降低生產成本。如今,3D打印技術已經在工業(yè)設計、土木工程、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創(chuàng)意、個性化定制等廣泛領域得到了初步應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出現了諸如3D打印玩具、3D打印房屋、3D打印人體器官等一系列3D打印產品。 長期以來,由于3D打印設備價格昂貴,并且3D數字模型的創(chuàng)建程序復雜,3D打印技術并沒有得到迅速地推廣。近年來,隨著3D打印技術的革新以及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例如“Thingiverse”和“Shapeways”)的出現,3D打印機作為日常家用電器進入千家萬戶將由理想變?yōu)楝F實。

(二)3D打印技術對專利制度的沖擊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通常具有雙面性,3D打印技術在為產品的制造和傳播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形成了巨大的專利侵權風險。3D打印技術雖名為“打印”,其實為“制造”;在利用該技術打印產品的過程中,如果被打印的物品為專利產品,則極有可能發(fā)生專利侵權行為。 較之于傳統專利侵權,3D打印技術背景下的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侵權成本低、侵權風險高等顯著特點,對專利權人的利益構成了重大威脅。無論是普通物品還是專利產品的3D打印,都需要使用3D數字模型;此類文檔的獲取主要有自行創(chuàng)建、掃描生成、平臺下載三種途徑。自行創(chuàng)建3D數字模型需要具備專業(yè)技術知識,掃描生成3D數字模型又需要購置3D掃描設備,普通大眾多半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在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上下載就成為人們獲取3D數字模型最為簡便易行的方式。

在這種方式中,由于最終的個人打印行為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難以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的控制,專利權人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需要將維權行為提前到網絡傳播環(huán)節(jié),及時截斷侵權產品3D數字模型的傳播渠道。 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侵權責任問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1條之規(guī)定,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提供、傳播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行為并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專利”行為,追究其直接侵權責任沒有合法依據;因此,有必要引入間接侵權理論追究其間接侵權責任。 在處理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專利侵權問題上,如果對其過分苛責,又將阻斷3D數字模型的最佳傳播渠道,最終扼殺3D打印產業(yè)的發(fā)展活力。為了促進3D打印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同時也為保障專利權人利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最佳途徑就是將版權法領域的避風港規(guī)則妥善移植到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當中。 如今,雖有部分學者提出了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移植避風港規(guī)則的初步設想,但是對于避風港規(guī)則的移植依據及其具體適用等問題尚鮮有論述;下文將重點圍繞這些問題展開進一步論證,以求教于同仁。

二、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避風港規(guī)則的移植依據

3D打印專利侵權的判定既要維護專利權人利益,又要保障社會公眾便利地分享3D數字模型,最可行的實現方式就是移植避風港規(guī)則。 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與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在適用目的、適用模式和法律依據方面具有一致性。

(一)兩者適用目的相同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網絡已經成為作品傳播的重要渠道;然而,網絡在便利作品傳播的同時,也裹挾著巨大的著作權侵權風險;為了降低這種風險,迫切需要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傳播行為進行規(guī)制。誠然,在打擊網絡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過程中,如果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能夠有效維護著作權人利益。但是,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過分苛責,又將阻礙網絡服務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最終導致作品的傳播受阻,著作權人利益難以實現最大化。

為了妥善地解決這一矛盾,著作權法領域創(chuàng)設了避風港規(guī)則。在這一規(guī)則的指引下,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得以知曉其在何種情形下才應當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便于其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促進網絡服務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避風港規(guī)則的適用前提下,如果采取了及時且有效的措施,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這有利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實現合作,共同抵制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最終實現著作權人、社會公眾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三方利益的平衡。 在3D打印技術背景下,3D數字模型的傳播主要通過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互聯網之于3D打印產業(yè)的意義絕不會小于互聯網之于版權產業(yè)的意義。

通過將避風港規(guī)則移植到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當中,適當限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專利侵權責任,能夠促成平臺運營商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合作,共同打擊3D打印技術背景下的專利侵權行為,便利3D數字模型文件通過網絡共享平臺合法有序地進行傳播。從這個意義上講,避風港規(guī)則在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適用與其在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適用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二)兩者適用模式一致
避風港規(guī)則在版權法領域中的適用主要強調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沒有事先審查義務。一方面,這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性質決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互聯網上的作品內容并不具有控制、編輯的能力,而僅僅提供鏈接、存儲、搜索等服務;面對互聯網上的海量作品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很難事先對其進行詳細審查。另一方面,這是由避風港規(guī)則的立法宗旨決定的;如果苛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詳細審查作品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必然需要額外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運營成本升高、利潤減少并退出網絡服務產業(yè),這就顯然違背了避風港規(guī)則促進網絡服務產業(yè)發(fā)展的立法宗旨。

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應當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這一通知規(guī)則,一方面能夠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認定實現客觀化,即在認定其主觀方面時,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著作權人合格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即可推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主觀過錯;另一方面又可以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激勵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實現合作,共同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明知或者應知著作權侵權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侵權責任,主觀上不能存在過錯;這是因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侵權事實而不采取必要 措施,著作權人的利益勢必因此而面臨巨大威脅,這就違背了避風 港規(guī)則通過免除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以促成其積極參與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初衷。

3D打印技術背景下,3D數字模型的傳播主要通過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這一平臺在法律性質上相當于一個信息存儲空間,平臺內的3D數字模型是由模型設計者自行編輯和存儲;平臺運營商不具有對設計者創(chuàng)作的3D數字模型進行編輯和控制的能力,沒有義務對其進行事前審查。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在接到專利權人的合格通知并知曉專利侵權事實后,如果能夠及時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避免對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則可以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專利侵權責任。如果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侵權事實卻聽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專利權人的利益繼續(xù)遭受進一步侵害,則平臺運營商無法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合以上分析,3D打印專利侵權與網絡著作權侵權在避風港規(guī)則的適用模式上同樣具有一致性。

(三)兩者法律依據相通
避風港規(guī)則最早創(chuàng)建于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禧年版權法案》(DMCA)。隨后,其他國家紛紛效仿,將其移植到國內法中以適應網絡服務產業(yè)的發(fā)展需求。我國的避風港規(guī)則最早是通過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予以確立的;《條例》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即避風港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網絡著作權保護。隨著網絡技術的深入發(fā)展,這種范圍限定越來越難以保護網絡空間中的各項合法民事權益。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獲得通過,從該法第36條中,我們似乎可以看到避風港規(guī)則的影子;第36條的立法重心在于第2款和第3款,這兩款顯然吸收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將其視為所有網絡侵權行為的避風港規(guī)則,而不僅僅局限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綜合以上分析,《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guī)定的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范圍涵蓋全部民事權益,自然應當包括專利權。

在3D打印技術背景下,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所提供和傳播的3D數字模型很可能涉及他人的專利,如果任由其通過平臺進行傳播將對專利權人的利益構成巨大的威脅,這就需要通過《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適用以限制平臺運營商的專利侵權責任,激勵其與專利權人實現合作,共同打擊3D打印專利侵權行為,促進3D打印產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綜上所述,無論是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還是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都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第36條限制其侵權責任;因此,兩者在法律依據上也是相通的。

三、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避風港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

如上所述,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有據可循,但并非任何情形下,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都能夠進入“避風港”免除侵權責任,避風港規(guī)則的援引需要符合以下前提和條件。

(一)適用前提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11條之規(guī)定,只有實施了他人專利,才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行為;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主要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并不包括提供和傳播3D數字模型的行為。因此,專利權人在發(fā)現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提供和傳播的文檔涉嫌侵犯其專利時,依據現行《專利法》直接主張其專利權并不可行。 在3D打印技術背景下,專利產品的制造需要依據3D數字模型,如果專利權人擁有了3D數字模型的著作權,那么他就可以有效限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就必然涉及到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可版權性及其版權歸屬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也是避風港規(guī)則在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移植的理論前提。

一方面,就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可版權性問題而言,由于3D數字模型具備獨創(chuàng)性,并且能夠通過網絡共享平臺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復制、存儲和傳播,符合作品的法定構成要件,因而屬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值得注意的是,3D打印時代并非任何形式的3D數字模型都屬于作品,只有當被打印物品受到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時,其3D數字模型才屬于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如果對任何形式的3D數字模型都給與著作權保護,勢必會阻礙3D數字模型的自由分享與傳播,限制公眾對于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通物品的打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利于3D打印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另一方面,就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版權歸屬問題而言,雖然3D數字模型的掃描者或是設計者都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但其獨創(chuàng)性依然源自于專利權人。因此,其著作權既不屬于掃描者,也不屬于設計者,而應當屬于3D數字模型的專利權人。只有這樣,專利權人才能夠對3D數字模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進行規(guī)制,有效阻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

(二)適用條件
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是3D數字模型傳播的主要渠道,因而有必要通過避風港規(guī)則的移植對其專利侵權責任進行適度限制;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專利侵權責任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1、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已經發(fā)出了合格的通知 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的機理在于,專利權人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fā)出合格通知后,即可認定平臺運營商已經知曉相關侵權事實;此時,平臺運營商若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何謂合格的通知就成為避風港規(guī)則適用于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參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合格的通知應當涵蓋基本的權利證明、特定的侵權信息和初步的證明材料:  
(1)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基本的權利證明。一方面,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其為適格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若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則應當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復制件;若專利權人為法人,則應當提供其年檢合格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制件。另一方面,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其為適格權利人的證明文件,這里主要是指專利登記簿副本,對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還可以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倘若存在專利許可使用等特殊情形,專利權人還應當提供完整的專利許可使用協議復制件。

(2)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特定的侵權信息,F實生活中,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只向平臺運營商發(fā)出概括性的通知而沒有將侵權信息特定化,就不符合通知的基本要求。以Thingiverse平臺為例,該平臺是全球最為著名的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平臺中擁有大量的3D數字模型可供人們免費下載,同時人們也可以將自行創(chuàng)作或者掃描生成的3D數字模型上傳至平臺以便進行網絡傳播與共享;由于該平臺中的3D數字模型數量龐大,并且每個文檔都有自己獨立的下載鏈接;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發(fā)出的通知沒有將侵權信息特定化,Thingiverse平臺就需要耗費額外的人力去查找到侵權文檔的具體存儲位置,然后才能將其刪除;這將給Thingiverse平臺的正常運營帶來巨大的麻煩,最終將損害3D打印產業(yè)發(fā)展利益甚至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在所發(fā)出的通知中將侵權信息進行特定化,需要指明侵權3D數字模型的具體名稱,并且提供該文檔的下載鏈接。只有這樣,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才能及時發(fā)現并刪除專利侵權文檔,避免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

(3)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初步的證明材料。這是判斷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所發(fā)出的通知是否為合格的通知最為關鍵的要素;對于何為初步的證明材料,司法實踐領域尚存在爭議;筆者比較認同“初步的證明材料”較之于“專利侵權成立的證據”證明力偏弱。這是因為,一方面,通知規(guī)則的設立是為了便利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的權益迅速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如果對于專利權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求過高,專利權人就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收集證明材料,最終導致舉證時間延長,專利權人的損失繼續(xù)擴大化。另一方面,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收集到的證明材料已經能夠證明專利侵權成立,那么專利權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此時,通知規(guī)則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現實價值。此外,即便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能夠提供專利侵權成立的證據,但是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工作人員并不熟悉專利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專利侵權成立的構成要件,難以對專利侵權與否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對于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提供的初步證明材料不應作過高的要求,只要能向平臺運營商傳達專利侵權存在可能性的信息即可滿足合格通知的要求。

2、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專利權人已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fā)出合格的通知后,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其專利侵權責任最為關鍵的因素是平臺運營商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根據注意義務所處階段的不同,我們可以將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合理注意義務分成事前注意義務和事后注意義務:

(1)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事前注意義務。隨著3D打印技術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3D數字模型需要通過網絡共享平臺進行傳播;平臺運營商在給人們自由分享3D數字模型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加劇了網絡專利侵權的風險;因此,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應當承擔事前注意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落實對于平臺用戶的身份認證;對于申請注冊使用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用戶,應當對其進行身份認證,掌握其的主要個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以便在發(fā)生專利侵權行為之時,能夠及時找到專利侵權人。

其次,加強對平臺用戶的正確引導;制訂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使用章程并與平臺用戶簽訂平臺使用協議,明確禁止平臺用戶利用平臺從事任何旨在侵犯他人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引導平臺用戶合法、有序地進行3D數字模型的創(chuàng)作與共享,促進3D打印產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再次,完善專利侵權預防措施;例如引入3D數字模型文件信息篩選系統,對于出現“假冒”、“仿造”等字眼的3D數字模型要及時篩選出來并予以刪除,避免其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更大的侵害。最后,完善專利侵權救濟制度;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應當建立必要的專利侵權投訴、舉報機制,便利專利權人在發(fā)現平臺中的3D數字模型存在專利侵權行為之時,能夠及時向平臺投訴,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

(2)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事后注意義務。隨著3D打印技術的推廣與普及以及網絡技術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網絡空間中的3D打印專利侵權行為將大量增加。由于此類行為隱蔽性較強,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往往難以及時發(fā)現,但這并不意味著平臺運營商可以對平臺上專利侵權行為聽之任之;相反,平臺運營商此時應當盡到事后注意義務,即當平臺運營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侵權事實后就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具體而言,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侵權事實后,就應當將侵犯他人專利權的3D數字模型予以刪除。

值得注意的是,平臺運營商所采取的刪除措施不僅要及時,而且要有效,要能夠有效制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避免此類行為給專利權人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 四、結語 3D打印技術被譽為“工業(yè)4.0時代”的重要標志,它將引領人類社會進入“個性化定制”生產模式的新時代。該技術已在諸多領域得到了成功運用,惠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該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其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挑戰(zhàn)著現行專利制度。 如果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的面世意味著“IP1.0時代”的到來,那么3D打印和數字化制造技術的崛起,或許昭示著“IP2.0時代”的到來。 面對3D打印技術給現行專利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專利侵權判定應當移植避風港規(guī)則,適度限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專利侵權責任,以便實現專利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益和3D打印產業(yè)發(fā)展利益四者之間的平衡。

平臺運營商所采取的刪除措施不僅要及時,而且要能夠有效制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商的專利侵權行為,避免給專利權人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在專利權人已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fā)出合格通知后,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專利侵權責任最為關鍵的因素是其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與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在適用目的、適用模式和法律依據方面具有一致性。


編輯:南極熊
作者:黃亮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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